不允許。
《土地管理法》有關條例規定:
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因此,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土地承包法》
第十七條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并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為此,耕地是不能改變其用途,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擴展資料:
案例:耕地建上養豬場無知農民被查處
山東省臨沭縣一農民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養豬場,被臨沭警方以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采取法律強制措施。
39歲的許某是臨沭縣石門鎮農民,2014年春天,他在萌生養豬致富的念頭后,在未經政府審批的情況下,跟鄰村的親戚達成協議,以每畝土地600元的價格,在親戚的5.58畝耕地上建起養豬場。今年4月,臨沭縣國土部門發現此情況后,將這起非法占用耕地案移交公安機關。
警方以許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的罪名,對其取保候審。直到這時,許某才知道自己私自在耕地上建養豬場是犯法的行為。
參考資料:人民網-耕地建上養豬場無知農民被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