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合作化的出現要早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屬于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當時中國正值解放之初,經濟基礎極其薄弱,國際政敵也環伺以待,在這種情況下,普通百姓靠個人努力是很難完成生產發展建設重任的。所以黨和國家在綜合特定歷史條件及國情的前提下提出農業合作模式,采取生產資料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勞動成果共享。這樣的模式在當時的情況下很好地解決了我國人口密度大,耕種土地相對較少的矛盾。
2、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進步,國家經濟實力的不斷提升,人民對生活水平的要求也相應提高,農業合作化于此時就明顯制約了整體經濟的發展與宏觀調控,顯得不合時宜了。而且,農業合作化帶來的消級影響也逐漸顯現出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正是在這樣的條件下應運而生,這項制度的提出與實施,不僅從根本上解決了農業大合作帶來的消極與不公平的現象,而且對經濟的多元化發展也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3、農民在取得了土地和生產資料的絕大部分自主權后極大程度地發揮了主動性與創造性,從而創造了只用占世界7%的耕地就養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的農業奇跡!更是為后來的農業產業化及科技細分打下了堅實基礎。
4、農業合作化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特定產物,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則承啟于農業合作化。兩者之間即是矛盾體也是統一體。即是對立統一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