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農村建房有什么新政策?
國家對農村建房有什么新政策?
國家關于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占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導讀國家關于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占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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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暫時還沒有出臺,按照老的執行。國家關于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占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對農村建房有什么新政策?
國家關于農村建房,原則利用舊村舊址,不得隨意占用耕地,且每戶只能有一塊宅基地,不得超過三分土地,現有宅基地多于三分,不能再申請新的宅基地。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集中修建住宅,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了農村建房問題的基本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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