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發給任用證書,享受國家民辦教師補助費并符合下述補助條件的現任中小學民辦教師。
二、補助條件: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且連續任教滿15年的;
2、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連續任教滿15年,經縣(市)以上醫院證明,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殘,經縣(市)以上醫院證明,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補助標準: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離開工作崗位后的生活補助費由原工作單位按月發放。鑒于各地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生活補助費標準全國不作統一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經濟情況自行制定。但最低標準不得少于現行民辦教師補助費中的國家補助部分。
四、上述離開工作崗位后的民辦教師,其醫療保健待遇與原單位在職民辦教師同等對待。
五、經費來源:在不新增民辦教師和財政負擔的前提下,農村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生活補助費的資金來源,從國家已下達的民辦教師補助費、農村征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和集體自籌中解決。
為了保證經費來源的穩定,各地應根據《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的有關規定精神,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民辦教師福利基金。
六、審批手續:凡符合本規定享受生活補助費的民辦教師,由所在學校負責填報申請表,經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并發給證書。證書式樣和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自定。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上述原則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群眾的承受能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擴展資料:
1、《關于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7]32號)1997年9月7日印發。
民辦教師是我國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長期以來,廣大民辦教師為發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作出了重大貢獻。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和關心民辦教師,
提出了“爭取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目標,這是黨中央、國務院推進農村教育發展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加強農村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保“兩基”、促“兩全”的重大舉措。為保證這一目標的順利實現,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實行地方責任制,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按照國家總體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抓緊制訂本地區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具體實施計劃。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將當地的具體實施計劃于12月底前報送國務院辦公廳并抄送國家教委、人事部、國家計委和財政部。
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工作要在加強管理,提高素質,改善待遇的同時,全面貫徹實施“關、轉、招、辭、退”的方針,分區規劃,分步實施,逐年減少民辦教師數量,力爭到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提倡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提前解決民辦教師問題。
“九五”期間全國解決民辦教師問題工作的分年度目標是:1997年民辦教師占全國中小學教師的比例要從1996年的17%減少到12%,1998年比例減少到7%,1999年比例減少到3%,2000年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
三、堅決關住新增民辦教師的口子,任何地區、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辦教師。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僅限于持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放的“民辦教師任用證”,并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民辦教師。省級人民政府原規定國家承認的民辦教師的截止時間不得改變。
四、要有計劃地將合格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九五”期間,國家每年安排20萬人左右專項指標,至2000年4年共計80萬人。國家專項指標于每年年初下達,當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實國家專項指標的同時,根據需要與可能,在不突破國家下達給本地區當年度“農轉非”計劃和增人計劃的前提下,要盡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標用于該項工作。要堅持考核、考試相結合。
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學水平和對農村教育事業的貢獻為主;考試要以相關學科為主,要根據當地和民辦教師的實際情況,對長期從事民辦教師工作,在邊遠地區、貧困山區任教多年,擔任學校教學領導工作,以及教學成績突出等的民辦教師制定一定的免試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編制分年度計劃,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將下一年度計劃報送人事部、國家計委和國家教委。
五、進一步擴大師范學校定向招收民辦教師的數量,全國中等師范學校每年定向招收民辦教師的數量要達到中師招生總數的20%以上,有條件的地區要爭取達到30%以上。全國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辦教師3-4萬人,4年合計約14萬人。
六、要堅決辭退不合格民辦教師。辭退不合格的民辦教師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對辭退人員,地方政府要根據教齡等情況給予一次性的生活補貼。
七、各地要按照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對離崗退養的民辦教師可參照公辦教師退休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教師法》中民辦教師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的規定。進一步貫徹教人〔1992〕41號文件精神,在調整公辦教師工資時,相應增加民辦教師工資。
民辦教師較多的地區,在一定時期內,可實行以縣為單位的民辦教師國家補助費總額包干制,減少民辦教師不減補助費,節余部分專項用于提高在職民辦教師工資待遇。農村教育費附加應首先保證支付民辦教師統籌工資。
九、為確保民辦教師轉為公辦教師后安心本職工作,各地要加強管理,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使他們穩定在急需的教學工作崗位上,為農村教育事業繼續做出貢獻。
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下,教育、人事、計劃、財政、公安等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的實施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把統籌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納入本部門的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共同研究,認真安排,堅決杜絕這項工作中的不正之風,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本世紀末基本解決民辦教師問題”目標的實現,推動我國農村教育事業的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辦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