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2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確規定了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新中國三次農村土地制度變革分別為:
1949-1952年的土改;
1978-1984年的“大包干“;
1997-1999年落實“三十年不變“的延包政策。
1997年國家出臺了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政策,要求在第一輪承包的基礎上再延長承包期三十年不變,即從1998年開始到2027年止。
到2027年第二輪承包期到期后怎么辦的問題,2008年十七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符合農業生產特點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
擴展資料:
在我國土地是國家的,是以集體的形式進行統一調配,承包責任制一般是3到5年為一輪,而不是30年一輪。3到5年簽一次承包合同,到期以后根據人口的增減重新簽訂。在現實中有的村是3到5年進行一輪土地調配!有的村,一旦有人去世或者戶籍遷出,到當年秋天就把土地收回,重新分配給那些增加人口的家庭。像這樣來回的循環,土地才能可持續發展,也充分的體現了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