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置換目前在我國理論界尚無公認的定義,而是作為土地流轉的一種特殊形式,具體資料可參考(聚土觀察)。
2.在土地置換法律的規定中,土地置換應當遵循不占用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總量不減少的原則。用于置換的兩塊土地必須面積相當,并且位于同一設區市范圍內。其中下列土地可用于置換:
(一)已經依法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或者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土地;
(二)1996年土地利用現狀圖標為建設用地且實際勘查結果為廢棄磚瓦窯用地或者村莊廢棄建設用地的土地。
3.而下列土地卻不能用于置換:
(一)農村打谷場等農用地;
(二)1997年后因違法占地形成的建設用地;
(三)村邊坑塘等未利用地。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設用地置換,新的建設用地應當選址在基本農田之外的其他農用地。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建設用地置換,新的建設用地應當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
擴展資料
置換對策:
一是正確界定用于置換的建設用地。用于復墾的地塊現狀必須是建設用地,規劃用途是農用地;用于非農建設的地塊規劃用途必須是建設用地。
二是堅持先補后占的原則。置換中的土地復墾驗收權應上收一級,由省或受省委托的市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在異地占用同等面積的農用地。
三是明確簡便易行的操作辦法。土地置換審批可執行現行的建設用地審批模式,由地方政府按批次報省審批,納入存量建設用地使用的總盤子,由省級政府扎口管理,由此避免過去基層政府直接通過土地置換來規避調控、多頭供地或以登記代替用地審批的違規現象。
四是合理分配相關土地權益人的合法利益。土地置換涉及的相關土地權益人主要有:用于復墾地塊的使用者、用于建設占用地塊的所有者及其使用者(承包經營者)。對于復墾地塊,由于土地使用者在用地之初辦理了相關手續,要對其復墾進行置換,應享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土地置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