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實行自愿原則,村干部不能強迫。
如果村民不愿意承包,可以向村集體提交放棄承包的申請書。但放棄承包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申請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一條?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條?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