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口的基民在自建房時,如果沒有宅基地使用證,需要盡快到相關部門去辦理。
到縣級國土分局辦公室調閱宅基地副本(復印件);
由戶主申請補辦宅基地,申請書由村委會簽署意見并加蓋村委會公章;
攜帶本戶戶口簿、身份證,到國土分局辦理宅基地補證手續。
擴展資料
我國在農村合作化后,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并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宅基地證,通稱宅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可見,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才需要給使用權人發給土地使用證,發證機關為縣級或者市級土地管理部門。
參考資料
宅基地使用證-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