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1980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我們國家的老干部,在長期的革命斗爭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艱苦奮斗,為國家作出了重大貢獻,是國家的寶貴財富。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干部當中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將愈益增多。
黨和國家關心、愛護老干部,讓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離職休養在政治上予以尊重,這是改革和完善我國干部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這既有利于保護老干部的健康。為此,作如下規定:?
第一條:第一、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干部,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干部,年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應當離休。
第二條:干部離休,由所在單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批準。
第三條:離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
第四條:對離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單位負責。
第五條:干部離休后,原標準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擴展資料:
辦理退休情況: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