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寫申請書,注意闡明家庭狀況,交由鄉鎮級及以上政府機構。
辦理不需要證明。準備身份證及戶口冊,申請提交后,會由專人負責調查情況。
貧困證明申請書要求:
1、貧困證明中要求明文出現貸款人名字,并且要求與本人身份證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規范簡寫字代替,不能有錯別字。貸款人名字不得涂改。
2、貧困證明要求加蓋家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公章,或更高一級主管部門公章。
其中有效的公章有:鄉(鎮)人民政府、縣民政局、市民政局。
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會、街道辦事處、社區公章。注意村民委員會的公章無效、單位公章無效。貧困證明盡量不出現兩個或以上公章。
3、貧困證明中明文出現“家庭經濟困難,需要申請國家貸款”字樣。
4、貧困證明要求用材料紙或文稿紙,且用鋼筆或水性筆書寫,用圓珠筆書寫無效。
擴展資料: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檔立卡“四類人員”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對建檔立卡貧困戶網絡系統管理查詢作了解釋說明:一是取消貧困戶資格對象。
經過調查核實,凡是建檔立卡前的“四類人員”(借用身份、信息錯誤、家庭確實困難等符合建檔條件的除外);或者建檔立卡之后購買商品房、好車等,屬于建檔立卡時隱瞞收入,家庭收入水平嚴重超出扶貧標準,且無重大致貧原因(如大病、大災等)。
以上兩種情況,均視為“不合格對象戶”,應作刪除處理,不再享受扶貧的相關政策。
二是保留貧困戶資格對象。對于建檔立卡后通過落實一些具體幫扶措施(包括子女培訓就業、搬遷安置就業、自己申辦微型企業或專業合作組織、集中搬遷安置購房、鼓勵外遷購房、到企業務工實施梯度轉移等),已經脫貧,視為“合格”對象。
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已經穩定脫貧,標注“穩定脫貧”,不再繼續享受幫扶政策;另一種是標注為“正常脫貧”,還需要繼續享受幫扶政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建檔立卡貧困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