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對農村公益性公墓設定年限和收取管理費,為了方便政府管理土地,合法有效利用土地。
第二,為了管理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杜絕違反犯罪的行為。
第三,為了不破壞生態,做到兩者合理并存。
第四,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進行傳銷和炒買炒賣等不正當營銷活動,損害了群眾的利益
根據《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的意見》通知:
我國公墓建設和管理中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如:一些地方亂批亂建公墓、浪費土地資源、破壞生態環境和借辦喪事之機大搞封建迷信活動;有的公墓(塔陵園)單位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進行傳銷和炒買炒賣等不正當營銷活動,損害了群眾的利益,引發出一些不安定因素。這些問題嚴懲地影響了殯葬改革和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公墓建設和管理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采取堅決有效措施,加大公墓管理的力度,抓好殯葬改革工作。
擴展資料: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條辦理喪事活動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民政部門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殯儀服務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退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民政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