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農村義務工的文件有,《關于改革和規(guī)范村提留建立村公益事業(yè)資金的實施意見》、《關于逐步取消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并切實加強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關于農村村內籌勞管理的實施意見》這三個文件,是中共湖州市委辦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最近(2002年9月25日)印發(fā)的市本級農村稅費改革11個配套文件中的三個。目前,這些文件正在積極貫徹實施中。
這三個文件中的主要規(guī)定是:
對長期沿用的村提留提出了改革和規(guī)范的意見,決定建立村公益事業(yè)資金。村公益事業(yè)資金是指村民委員會每年依法從本村村民生產經營收入中收取,用于維護或擴大再生產、興辦公益福利事業(yè)和日常管理開支的款項。征收村公益事業(yè)資金的最高標準不得超過現行村提留負擔水平。
對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線以下的烈軍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傷殘軍人、失去勞動能力的復員退伍軍人、殘疾人和特別困難戶,經本村村民(社員)會議或經村民(社員)會議授權的村民(社員)代表會議通過,可以酌情減免。
對農村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提出了逐步取消并切實加強使用管理的意見。市本級農村每個勞動力承擔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2002年不得超過8工,2003年不得超過4工,2004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
對農村村內籌勞管理提出了具體意見。籌集的勞務主要用于村內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植樹造林、修建村級道路、公共設施等集體生產公益事業(yè)。籌勞對象限于男性18-55周歲,女性18-50周歲的本村勞動力。向每個勞動力籌勞每年不得高于3工,農民可自愿選擇出勞或以資代勞。
現役軍人、傷殘軍人、烈軍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殘疾人、在校就讀的學生、計劃生育手術后遺癥及并發(fā)癥患者、孕婦、分娩未滿1年的婦女等,可以不承擔出勞任務(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對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的,本人提出申請或村民(社員)提名,經村民會議或經村民(社員)會議授權的村民(社員)代表會議通過,可以減免出勞任務(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