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戶內部分成員去世的,由其他戶內成員繼續承包經營。
家庭承包經營的土地,不存在繼承的問題。戶內成員全部死亡的,土地由村集體收回。因此,姐姐和妹妹有權繼續使用土地,村集體無權收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擴展資料
家庭承包的發包方承擔的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②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④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農村土地承包人民網陳錫文: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三權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