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義:
1.農業生產互助組
亦稱“農業勞動互助組”,簡稱“互助組”。50年代初期,我國農民為了解決農業生產中各自的勞動力、畜力、農具不足的困難,在自愿互利基礎上建立的勞動互助組織。
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臨時互助組,一般由幾戶農民在農忙季節臨時組織起來,進行換工互助,農忙過后,即行解散,是互助組的初級形式。
二是常年互助組,規模一般較臨時互助組大,組員比較穩定,除全年在主要農事活動上進行勞動互助外,還進行其他農副業的互助結合,并且在組員之間有初步的勞動分工,有的還積累了小量的公共財產,是互助組的高級形式。
2.初級農業合作社
亦稱土地合作社,簡稱初級社。它建立在主要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社員將土地作價入股,統一經營;耕畜與大中農機具等生產資料歸社統一使用;社員參加社內勞動。初級社的總收入,在扣除當年生產費用、稅金、公積金和公益金以后,所余部分分給社員,作為社員的勞動報酬和土地等生產資料的報酬。
社員勞動報酬一般高于土地報酬。勞動報酬根據按勞分配原則,采取勞動工分的形式。社員除參加社內勞動外,還可以耕種自留地和經營其他家庭副業,社員家庭副業的生產工具、零星樹木、家畜、家禽以及生活資料等歸社員所有。初級社實行民主管理,最高管理機關是社員大會。
社員大會選出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務,選出監察委員會監察社務。初級社同農業生產互助組相比,有很大不同。雖然土地和其他主要生產資料仍是私有的,但由于實行統一經營,并且積累了公共財產,因此具有相當多的社會主義因素,具有了半社會主義性質。它是合作農業經濟的一種形式,是中國農民走上社會主義道路的決定性步驟。初級社的進一步發展是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3.高級農業上產合作社
簡稱高級社。它實現了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的公有和社員個人消費品的按勞分配。社員私有的土地無代價地轉為集體所有;社員私有的耕畜、大中型農機具則按合理價格由社收買,或為集體財產。社員的生活資料和零星樹木、家畜、家禽、小農具以及家庭副業所需要的工具等,仍屬社員私有。高級社在有計劃分工和協作的基礎上組織社員參加社內的勞動。
高級社的總收入在扣除稅金、生產費、公積金和公益金以后,剩余部分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在社員之間進行分配。高級社實行民主管理,最高領導機關是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它選出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務,選出監察委員會監察社務。由于高級社實現了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和按勞分配,因此是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經濟組織。
同初級社相比,高級社能夠較大規模地進行農業基本建設和采用新式農機具,為改變農業生產條件,實現農業技術改造創造了有利條件;能夠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因地制宜地發展農、林、牧、漁和工副業生產,以滿足社員、集體和國家的需要。
二.區別
按照生產資料公有化程度劃分,農業社有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兩種。
拓展資料
農業勞動互助組織,在中國有較長的歷史。本來是農民解決生產中的困難的一種形式。在民主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已經開始建立和發展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由于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積極領導和支持,農業勞動互助組織有了更快的發展。1950年有272萬個互助組,到1954年最高達到993萬個。互助組的進一步發展就是農業生產合作社。到1957年互助組全部轉入農業生產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