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安置的國有劃撥土地可以交易嗎?
農村安置的國有劃撥土地可以交易嗎?
劃撥的土地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如允許出售一般還需要補足土地出讓金。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狀態:有效發布日期:2004-09-22生效日期:2004-09-22。發布部門: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文號。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土地有償使用規定的通。紹政辦發〔2004〕154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已經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導讀劃撥的土地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如允許出售一般還需要補足土地出讓金。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狀態:有效發布日期:2004-09-22生效日期:2004-09-22。發布部門: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文號。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土地有償使用規定的通。紹政辦發〔2004〕154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已經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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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一般房屋為房改房、經濟房或拆遷安置房,需要區別對待,一般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劃撥的土地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如允許出售一般還需要補足土地出讓金。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狀態:有效發布日期:2004-09-22生效日期:2004-09-22發布部門: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文號: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土地有償使用規定的通紹政辦發〔2004〕154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已經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為規范對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住宅轉讓交易的管理,維護國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和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紹興市區實際,現就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實行土地有償使用規定如下:一、市區房改房及土地性質屬于劃撥的“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住宅,在轉讓交易時應實行土地有償使用,補繳土地出讓金。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住宅分攤土地面積×年期修正系數。土地出讓金繳納標準為該住宅轉讓時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準地價的10%。住宅分攤土地面積由市國土局根據標準核定。對土地出讓年限不到66年(含66年)的應按年期修正系數(見附表)進行修正。房改房屬于出讓土地的,則為補繳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該類住宅在辦理轉讓交易手續時,由買房者按規定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全額上繳財政。但對出讓土地上的房改房收繳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原產權屬于事業單位的,在扣除規費后50%上繳財政,50%返還事業單位;原產權屬于企業的,扣除規費后全額返還原企業;原單位已轉制或不存在的則全額上繳財政。二、政府限定銷售對象、具有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在轉讓交易時應實行土地有償使用,繳納相當于土地出讓金價款的土地收益。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土地收益繳納標準×住宅分攤土地面積×年期修正系數。土地收益繳納標準為該住宅轉讓時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準地價減去土地取得成本后的差額,土地取得成本按每平方米150元計算。住宅分攤土地面積由市國土局根據標準核定。對土地出讓年限不到66年(含66年)的應按年期修正系數(見附表)進行修正。該類住宅在辦理轉讓交易手續時,由賣房者按規定標準繳納土地收益。對政府將經濟適用住房按市場價銷售的部分住宅(包括同一套住宅中按市場價購買超面積標準部分的住宅),其土地收益繳納標準按該住宅轉讓時其座落位置居住用地基準地價的10%執行。三、其它土地性質屬于劃撥的住宅在轉讓交易時允許住戶選擇,既可以按本規定第一條的原則與標準實行土地有償使用,也可以保留劃撥土地性質不變,并仍按原市城建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于征收房地產交易中土地收益金的通知》規定交納土地收益金。四、凡是2001年1月1日起竣工并規劃驗收合格的住宅,土地出讓年期的起始時間均從實際規劃驗收合格之日起按70年計算。2001年1月1日前竣工的,凡是鋼混結構的住宅,土地出讓年期的終止時間均為2070年12月31日;凡是磚混結構的住宅,土地出讓年期的終止時間均為2050年12月31日;凡是磚木結構的住宅,土地出讓年期的終止時間均為2030年12月31日。五、買房者或賣房者在繳納土地出讓金、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或土地收益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類型的商品住宅辦理土地登記。此文發布后,“城中村”改造拆遷安置住宅允許上市交易。六、為規范交易行為,確保國有土地資產不流失,對本規定第一條和第三條所述住宅,在辦理房地產轉讓交易手續時,應先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產交易登記手續,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應告知交易雙方有關土地有償使用規定,土地交易管理部門憑《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對本規定第二條所述經濟適用房住房,在辦理房地產轉讓交易手續時,應先到土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取得土地有償使用憑證,房產交易管理部門憑土地有償使用憑證辦理房產交易登記手續,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交易管理部門憑《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七、上述住宅轉讓交易中實行土地有償使用的,原市城建委、市物價局、市財政局《關于征收房地產交易中土地收益金的通知》不再執行。八、本規定由市國土局負責解釋。九、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附表:年期修正系數出讓年期70—6665—6160—5655—5150—4645—41修正系數1.000.950.900.850.800.75出讓年期40—3635—3130—2625—2120以下修正系數0.700.650.600.550.50
農村安置的國有劃撥土地可以交易嗎?
劃撥的土地如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如允許出售一般還需要補足土地出讓金。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狀態:有效發布日期:2004-09-22生效日期:2004-09-22。發布部門: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文號。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土地有償使用規定的通。紹政辦發〔2004〕154號。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關于市區房改房、經濟適用房及其它行政劃撥土地的住宅轉讓交易時土地有償使用的規定》已經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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