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的車庫產權(產權包括所有權),需要看產權證上面到持有人是誰(誰持有,產權就是是誰的)。地下車庫在法律上確實存在產權,所以就有兩種情況:
1、如果產權屬于開發商或者物業,那么物業用于出售、租賃是合法的。
2、如果產權并不屬于物業,或者是地面公共區域(地面公共區域不得設立產權停車位),亦或者是人防工事的地下停車位,則物業無權對外出租甚至出售。
拆遷小區的停車位一般產權不會屬于政府,政府不會涉及這一塊,通常歸屬為全體業主或者開發商(或者物業),最主要的是確權,即車庫屬于誰所有。
擴展資料:
車庫權屬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面積分攤說
1、面積分攤說指的是依照小區車位、車庫的建筑面積是否計入小區的公攤面積作為判斷車位、車庫權屬的依據。
2、一般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都有對公攤面積的約定。依據相關的規定,房屋的銷售面積是套內面積與公用面積的總和,由攤得公共面積的業主來共同享有公用面積的產權。因此有學者指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注明的分攤范圍,是我們判斷附屬設施所有權是否屬于全體業主的基本依據。
3、如果小區車庫和車位在銷售中并沒有被計算在分攤面積范圍之內,那么車位、車庫的產權應當歸開發商所有。若反之,那么業主應當可以享有車位、車庫的產權。這種做法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則,找到了業主與開發商間及各業主間的平衡點。
4、而且在現實生活中,車庫大多作為小區的專有部分,其有獨立的產權。‘下所以在銷售的時候,小區車庫的面積一般是不計入商品房的公共部分面積進行分攤的,若是進行了分攤就代表否定了車庫的專有部分的屬性。
5、同時,并非每戶業主都有私家車并有停車的需求,將車庫的建設成本分攤到公攤面積,對于沒有私家車的業主來說也是極為不公的,亦不符合這些業主的意愿。
二、當事人約定說
1、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法律給予業主約定車位、車庫權屬的權利。這樣的規定有如下好處:
其一,充分滿足民法領域的意思自治原則。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使、處分自己的權利,通過自治的方式來協調各方的利益,有利于定紛止爭。權利人本身必定是其利益的最佳代表,其對財產的使用、處分所作出的決定也必定更具有說服力的。
其二,利于對小區車位、車庫的管理和利用。即使在同一個小區,每戶業主對于車位、車庫的需求也是不同的,有些業主沒有購買私家車,自然沒有停車的需求,有些業主購買了多輛私家車,不止需要一個車位、車庫。
在業主數量如此大的情況下,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來滿足各業主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困難。因此,事先協商約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后再行由業主進行購買、承租、使用,可以讓權利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都心知肚明,減少之后的糾紛。
其三,能夠鼓勵開發商多投資修建車位、車庫。緩解當前小區內停車困難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由開發商多建造車位、車庫,但是沒有直接的利益驅動,開發商不可能給業主“免費的午餐”,停車難的問題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
2、如果一味的否定開發商在車位、車庫上的權利,就難免其只按照最低規劃標準配備數量有限的停車位、車庫,顯然不利于業主利益的實現,對居住環境的完善也缺乏促進作用。30其四,符合市場經濟的規律。
3、通過約定的方式來決定車位、車庫的權屬,即是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糾紛,體現了平等磋商的精神,且能夠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約定的方式也有其缺陷。
4、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有真正的意思自治,而小業主與強勢的開發商相比,完全處于弱勢地位,是實質上的不平等,因此僅僅給予雙方意思自治的權利,不利于保護弱勢方小業主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屋產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