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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種子、種苗實際上是農產品,在生產銷售環節是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2)避孕藥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2、農機、農藥、化肥在生產環節按銷售的13%計算銷項稅,批發與零售環節免征。適用13%稅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糧食、食用植物油;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3)圖書、報紙、雜志;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