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注銷不需要交稅,但是在注銷個體工商營業執照前需要先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只有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才能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納規定: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開具清稅證明需要報送的資料
1、《清稅申報表》3份。
2、《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的發票。
3、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吊銷決定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4、單位納稅人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復印(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5、非居民企業提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6、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納稅人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或者提供金稅卡和IC卡。
7、涉及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
8、納稅人已經委托中介機構依法出具稅款清算鑒證的,可以提供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參考資料來源:陜西省稅務局-開具清稅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