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項在當事人在居住地擬居住6個月或者以上的:
1、可以帶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房屋租賃合同(房產證)、勞動合同、或者連續(xù)就讀證明之一;
2、去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暫住登記(居住6個月以后,再憑上述證件及暫住登記證明辦理居住證);
3、該項在《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第8--15條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遵照辦理。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號):
第八條(受理機構)
需要申請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qū)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第九條(申辦條件和材料)
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居住;
(二)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戶籍親屬、就讀、進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