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5.3.14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經計算確定。
1、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m;不超過6層的單元式住宅,當疏散樓梯的一邊設置欄桿時,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0m。
2、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觀眾廳的疏散門不應設置門檻,其凈寬度不應小于1.4m,且緊靠門口內外各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踏步。
3、消防逃生通道的多層住宅不得小于0.9m的,高層住宅不小于1.1m,公共建筑的最小不得小于1.2m的。
4、除托兒所、幼兒園、老年人建筑外,房間位于走道盡端,且由房間內任一點到疏散門的直線距離小于等于15m、其疏散門的凈寬度不小于1.4m;
擴展資料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4、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5、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6、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7、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消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