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性質是受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實施原則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時,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監理工程師在建設工程監理中必須尊重科學、尊重事實,組織各方協同配合,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必須堅持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業主與承建單位都是獨立運行的經濟主體,但追求的經濟目標有差異,監理工程師應在按合同約定的權、責、利關系的基礎上,協調雙方的一致性。
2、權責一致的原則。監理工程師承擔的職責應與業主授予的權限相一致。監理工程師的監理職權,依賴于業主的授權。這種權力的授予,除體現在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監理合同之中,而且還應作為業主與承建單位之間建設工程合同的合同條件。
3、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的原則。總監理工程師是工程監理全部工作的負責人。要建立和健全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就要明確權、責、利關系,健全項目監理機構,具有科學的運行制度、現代化的管理手段,形成以總監理工程師為首的高效能的決策指揮體系。
4、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的原則。嚴格監理,就是各級監理人員嚴格按照國家政策、法規、規范、標準和合同控制建設工程的目標,依照既定的程序和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對承建單位進行嚴格監理。監理工程師還應為業主提供熱情的服務,“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明確規定:“建筑工程監理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對承包單位在施工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設單位實施監督。”《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如下:
1、“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含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2、“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3、“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建設工程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