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蒙古自治區,簡稱“蒙”,首府:呼和浩特,1947年5月1日成立于王爺廟(今興安盟烏蘭浩特),是我國5個自治區中成立最早的少數民族自治區。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簡稱“新”,首府:烏魯木齊,1955年10月1日成立。3. 廣西壯族自治區,簡稱“桂”,首府:南寧,1958年3月5日成立。4. 寧夏回族自治區,簡稱“寧”,首府:銀川,1958年10月25日成立。5. 西藏自治區,簡稱“藏”,首府:拉薩,1965年9月1日成立。
擴展資料:
自治區(Zìzhìqū)是一種行政區劃名稱。在我國成立初期對民族自治地方統稱為自治區;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自治旗)三級。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當于省,所以自治區其實也可以理解為有自治權的省。為中國最高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
中國自治區:
自治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人民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種制度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自治區的設置是從中國的具體國情出發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是中國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與國家的關系是地方與中央的關系,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
它們的實施都有利于國家經濟的發展,有利于祖國和平統一,有利于鞏固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
截止到2013年,中國共計有5個自治區。這種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的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種制度被稱之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國民族團結的基石。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自治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