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
一、居住房屋租賃合同訂立生效后,由租賃當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房地產權利證明和租賃合同等有關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二、出租人應當辦理納稅申報;
1、租賃當事人應當辦理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2、不具有本市戶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
3、租賃當事人按照規定提交材料齊全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應當予以受理。其中,符合出租房屋的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發放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以下簡稱登記備案證明);不符合規定條件和標準的,不予發放登記備案證明,并書面告知理由。
三、按照前款規定發放登記備案證明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地產登記冊上予以記載。
申請材料:
一、居住房屋出租當事人應提交的資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
2、租賃當事人以及16周歲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房地產權證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復印件);
4、房屋租賃合同(原件);
5、其他相關證明(共有房屋出租,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委托書;委托代理出租,交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書面證明)
二、居住房屋轉租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申請書(原件)
2、轉租當事人以及16周歲以上接受轉租的同住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房屋轉租合同(原件);
4、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以及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材料,其中公有住房轉租的應提交租用公房憑證(復印件)
三、租賃信息記載的,承租人應提交的材料
1、《境內來滬人員租賃居住房屋信息登記表》(原件);
2、?承租人以及16周歲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房屋租賃(轉租)合同(原件)。
擴展資料
辦事依據: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但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為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關系終止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租賃信息系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建設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信息系統,實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租金)居住房屋租賃的租金標準,由租賃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應當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賃期限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一次性約定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一次租金標準。但租賃合同中對租金標準調整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租賃合同期間,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標準;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設備的,雙方可以協商調整租金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辦理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