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監督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以及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維護公眾利益的行政執法行為。?
監督機構對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應遵守以下一般規定:
1、抽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技術標準的情況。
2、抽查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3、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權限對違法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對責任單位、責任人提出處罰建議或按委托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擴展資料: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3.0.3 監督機構應建立業務管理的有關制度。監督人員在履行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時、應持證上崗、并不得少于2人。在履行監督職責時、對發現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行為的、應及時發出監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3.0.4 監督機構應根據本地區年度建設規模、質量狀況和年度質量工作目標以及本身資源情況、制定本地區年度或階段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計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