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件類型”一詞常見于銀行開戶、手機號碼開戶以及一些需要出示相應身份證件的場合,指的是申請人出示的可以證明某種身份的證明文件的類型。身份證件類型該填寫:按要求填寫居民身份證、士官證、學生證、駕駛證、護照、港澳通行證等。
擴展資料:
關于居民身份證,國家制定了《居民身份證法》,其第一章《總則》內容如下:
第一、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fā)機關。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
第四、居民身份證使用規(guī)范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shù)字符號填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qū)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shù)赝ㄓ玫奈淖帧?/p>
第五、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fā)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fā)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fā)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fā)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六、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制作、發(fā)放。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于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項目。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制作、發(fā)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關于補辦二代身份證,從2017年7月開始全國可以異地補辦身份證 。
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或身份證(有效期5年)。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
臺灣居民,為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外國公民,為護照。
參考資料:
有效身份證件 ?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