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后,需要在領取營業執照的三十日內向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還要根據所經營的項目辦理相關的營業許可證、健康證等證件。如果未辦理稅務登記且逾期未改正,經稅務機關提請,可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根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在領取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1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擴展資料: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稅務機關指定管轄。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的稅務登記發生爭議的,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個體工商戶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