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2019年1月,異地不能辦理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的范圍僅限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換領、損壞換領和丟失補領,申領臨時身份證的,仍需到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
因丟失、被盜或忘記攜帶居民身份證急需登機、乘火車、住旅館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派出所和旅館轄區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準身份后,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用于當次乘機、乘火車和入住旅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2005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8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發布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管理。”該辦法還規定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簽發的有關制度。
參考資料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異地不辦理臨時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