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許可的范圍
公眾聚集場所: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
二、申報材料
(一)、公共聚集場所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2、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合格或者備案法律文書(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
3、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蓋單位公章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5、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文件(加蓋單位公章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6、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加蓋單位公章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名);
7、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8、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9、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的公眾聚集場所、還應當提交與其他單位之間簽訂的消防安全管理協議復印件;
10、申請網吧營業的,還應當提交文化部門核發的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復印件)。
注:以上材料中有設計圖紙的,應按專業、目錄按A4規格裝訂成冊,并用鉛筆標注工程名稱和卷宗內容,其它相關資料應使用A4紙制作。
三、辦事程序
窗口受理→現場勘察→審查→領導審批→發放審核意見書(窗口發件)
辦理地點:
當地消防部門辦理、另各地辦理事項略有不同,未盡事宜需咨詢當地消防部門工作人員。
擴展資料
《消防安全法》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參考資料:消防證件辦理辦事指南——宜章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