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是不能續封的,并且如果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就要先解除財產保全?!睹裨V法》里面規定了財產保全后提起訴訟的期限,沒有續封的規定。
如果是判決已經生效,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法》也指出關于財產保全的若干問題:
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網-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