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根據公安部發布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
車輛管理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號牌、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補發、換發行駛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補發、換發號牌,原機動車號牌號碼不變。
補發、換發號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擴展資料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十二條 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