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者的區別:
一、法律依據不同。
工傷來源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按該條規定,工傷存在于企業、事業等單位。
公傷來源于《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以下簡稱現役軍人)、服現役或者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以及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現役軍人家屬,是本條例規定的撫恤優待對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公務員法》也有提到,第七十七條規定:“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傷存在于軍人、公務員中。
二、法律關系性質不同
工傷發生在勞動關系中,也就是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公傷發生在軍隊、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與其工作人員之間,這種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軍人與國家、公務員與其單位的行政法律關系。工傷是在從事工作過程中,身體受到傷害。而公傷是在從事公共事務的過程中,身體受到傷害。
三、存在是否參加保險的不同和支付主體不同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由工傷保險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公傷不參加工傷保險,軍人、公務員履行職務過程中受到傷害,由國家財政支付公傷撫恤費用。
四、爭議解決途徑不同
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解決。而公傷撫恤糾紛,則通過申訴解決,聘用制公務員可以通過人事爭議途徑解決。
擴展資料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參考鏈接??工傷保險條例_百度百科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_百度百科?
《公務員法》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