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律師法規定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給予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執業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一條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擴展資料
《律師法》第五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h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意見》
六、法官助理的管理
(五)法官助理履行職責時,參照訴訟法的規定實行回避。法官助理的任職回避比照法官執行。
(六)法官助理違反法律、法規、審判紀律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開展法官助理試點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