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六章黨支部委員會建設第二十條規定:
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
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等,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黨支部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是團結群眾的核心、教育黨員的學校、攻堅克難的堡壘,在社會基層單位中發揮核心作用。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基層單位,都應當設立黨支部。
擴展資料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是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弘揚“支部建在連上”光榮傳統,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的條例。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