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都簽了哪些不平等的條約?
中國都簽了哪些不平等的條約?
南京條約(1842)英國 中美望廈條約(1844)美國 中俄蒙協約(1911)俄國 民四條約(1914)日本 辛丑條約(1900)日本 廣州灣租界條約(1893)法國 馬關條約(1894)日本 中俄密約(1896)俄國 中法和約(1885)法國 中俄旅大租地條約(1898)俄國 中美天津條約(1858)美國 中德通商條約(1861)德國 黃埔條約(1844)法國 條約原文: 南京條約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茲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里布;大英伊耳蘭等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
導讀 南京條約(1842)英國 中美望廈條約(1844)美國 中俄蒙協約(1911)俄國 民四條約(1914)日本 辛丑條約(1900)日本 廣州灣租界條約(1893)法國 馬關條約(1894)日本 中俄密約(1896)俄國 中法和約(1885)法國 中俄旅大租地條約(1898)俄國 中美天津條約(1858)美國 中德通商條約(1861)德國 黃埔條約(1844)法國 條約原文: 南京條約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茲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里布;大英伊耳蘭等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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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1842) 英國 中美望廈條約(1844) 美國 中俄蒙協約(1911) 俄國 民四條約(1914) 日本 辛丑條約(1900) 日本 廣州灣租界條約(1893) 法國 馬關條約(1894) 日本 中俄密約(1896) 俄國 中法和約(1885) 法國 中俄旅大租地條約(1898) 俄國 中美天津條約(1858) 美國 中德通商條約(1861) 德國 黃埔條約(1844) 法國 條約原文: 南京條約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 茲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里布;大英伊耳蘭等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大臣英國所屬印度等處三等將軍世襲男爵樸鼎查;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閱,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于左: 一、嗣后大清大皇帝、大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一、自今以后,大皇帝恩準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敘之列,清楚交納貨稅、鈔餉等費。 一、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準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后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一、因大清欽差大憲等于道光十九年二月間經將大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嚇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今大皇帝準以洋銀六百萬員償補原價。 一、凡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皇帝準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三百萬員,作為商欠之數,準明由中國官為償還。 一、因大清欽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員,大皇帝準為償補,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后,英國因贖各城收過銀兩之數,大英全權公使大臣為君主準可,按數扣除。 一、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員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于左: 此時交銀六百萬員; 癸卯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員,共銀六百萬員; 甲辰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員,共銀五百萬員; 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員,共銀四百萬員;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員。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員加息五員。 一、凡系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大清大皇帝準即釋放。 一、凡系中國人,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候候英國官人者,均由大皇帝俯降御旨,譽錄天下,恩準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 一、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后,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例,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稅不過分。 一、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明字樣為著。 一、俟奉大清大皇帝允準和約各條施行,并以此時準交之六百萬員交清,大英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寧、京口等處江面,并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古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辟俾英人通商后,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復占據。 一、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候大臣等分別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親筆批準后,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各為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要至和約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國記年之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江寧省會行大英君主汗華?船上鈴關防。 附注 本條約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351―356;又是《道光條約》,卷1,頁34―37。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與漢文本載在同頁上。 本條約原無名稱,通常稱為《江寧條約》或《南京條約》;據《道光條約》,又稱為《白門條約》。 本條約于一八四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在香港交換批準。 馬關條約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馬關。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定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平和,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 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特簡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 為全權大臣,彼此較閱所奉諭旨,認明均屬妥善無闕,會同議定各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中國認明朝鮮國確為完全無缺之獨立自主,故凡有虧損獨立自主體制,即如該國向中國所修貢獻典禮,嗣后全行廢絕。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并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以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拆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口,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 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屬諸島嶼,亦一并在所讓境內。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第三款 前款所載及粘附本約之地圖所劃疆界,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若遇本約所訂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關有礙難不便等情,各該委員等當妥為參酌更定。 各該委員等當從速辦理界務,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該委員等有所更定劃界,兩國政府未經認準以前,應據本約所定劃界為正。 第四款 中國約將庫平銀貳萬萬兩交與日本,作為賠償軍費;該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后六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伍千萬兩,應在本約批準互換后十二個月內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遞年交納,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遞年之款,于兩年內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內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內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內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內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內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約批準互換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后,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中國之便。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三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于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免息。 第五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限二年之內,日本準中國讓與地方人民愿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后尚未遷徒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又臺灣一省,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臺灣,限于本約批準互換后兩個月內,交接清楚。 第六款 中、日兩國所有約章,因此次失和,自屬廢絕。中國約俟本約批準互換之后,速派全權大臣與日本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訂立通商行船條約及陸路通商章程。其兩國新訂約章,應以中國與泰西各國現行約章為本。又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新訂約章未經實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業工藝、行船船只、陸路通商等,與中國最為優待之國,禮遇護視,一律無異。中國約將下開讓與各款,從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日起,六個月后,方可照辦: 第一,現今中國已開通商口岸之外,應準添設下開各處,立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制作。所有添設口岸均照向開通商海口或向開內地鎮市章程一體辦理,應得優例及利益等亦當一律享受: 一、湖北省荊州府沙市。 二、四川省重慶府。 三、江蘇省蘇州府。 四、浙江省杭州府。 日本政府得派遣領事官于前開各口駐扎。 第二,日本輪船得駛入下開各口,附搭行客,裝運貨購: 一、從湖北省宜昌溯長江以至四川省重慶府。 二、從上海駛進吳淞江及運河以至蘇州府,杭州府。 中日兩國未經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開各口行船,務依外國船只駛入中國內地水路現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國內地購買經工貨件,若自生之物,或將進口商貨運往內地之時,欲暫行存棧,除勿庸輸納稅鈔派征一切諸費外,得暫租棧房存貨。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國通商口岸城邑,任便從事各項工藝制造,又得將各項機器任便裝運進口,只交所訂進口稅。 日本臣民在中國制造一切貨物,其于內地運送稅、內地稅、鈔課、雜派,以及在中國內地沾及寄存棧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運入中國之貨物一體辦理,至應享優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讓之事應增章程、規條,即載入本款所稱之行船通商條約內。 第七款 日本軍隊現駐中國境內者,應于本約批準互換之后三個月內撤回,但須照次款所定辦理。 第八款 中國為保明認真實行約內所訂條款,聽允日本軍隊暫行占守山東省威海衛。又于中國將本約所訂第一、第二兩次賠款交清,通商行船約章亦經批準互換之后,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確定周全妥善辦法,將通商口岸關稅作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允撤回軍隊。倘中國政府不即確定抵押辦法,則未經交清末次賠款之前,日本應不允撤回軍隊。但通商行船約章未經批準互換以前,雖交清賠款,日本仍不撤回軍隊。 第九款 本約批準互換之后,兩國應將是時所有俘虜盡數交還,中國約將由日本所還俘虜,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中國約將認為軍事間諜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釋放。并約此次交仗之間,所有關涉日本軍隊之中國臣民概予寬貸,并飭有司不得擅為逮系。 第十款 本約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 第十一款 本約奉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批準之后,定于光緒二十一年四月十四日,即明治二十八年五月初八日,在煙臺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大清帝國欽差頭等全權大臣太子太傅文華殿大學士北洋通商大臣直隸總督一等肅毅伯爵李鴻章,大清帝國欽差全權大臣二品頂戴前出使大臣李經方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內閣總理大臣從二位勛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國全權辦理大臣外務大臣從二位勛一等子爵陸奧宗光。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另約 第一款 遵和約第八款所訂暫為駐守威海衛之日本國軍隊,應不越一旅團之多,所有暫行駐守需費,中國自本約批準互換之日起,每一周年屆滿,貼交四分之一,庫平銀五十萬兩。 第二款 在威海衛應將劉公島及威海衛口灣沿岸,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約合中國四十里以內,為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區。 在距上開劃界,照日本國里法五里以內地方,無論其為何處,中國軍隊不宜逼近或扎駐,以杜生釁之端。 第三款 日本國軍隊所駐地方治理之務,仍歸中國官員管理,但遇有日本國軍隊司令官為軍隊衛養、安寧、軍紀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須施行之處,一經出示頒行,則于中國官員亦當責守。 在日本國軍隊駐守之地,凡有犯關涉軍務之罪,均歸日本國軍務官審斷辦理。 此另約所訂條款,與載入和約其效悉為相同。為此兩國全權大臣署名蓋印,以昭信守。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議定專條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政府為預防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日后互有誤會,以生疑意,兩國所派全權大臣會同議訂下開各款: 第一,彼此約明,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添備英文,與該約漢正文,日本正文較對無訛。 第二,彼此約明,日后設有兩國各執漢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辯論,即以上開英文約本為憑,以免舛錯,而昭公允。 第三,彼此約明,將該議訂專條與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一齊送交各本國政府,而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請御筆批準,此議訂各款無須另請御筆批準,亦認為兩國政府所允準,各無異論。為此兩帝國全權大臣欲立文憑,各行署名著印,以昭確實。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訂于下之關,繕寫兩分。 當然,條約還有很多,我不能一一說明。
中國都簽了哪些不平等的條約?
南京條約(1842)英國 中美望廈條約(1844)美國 中俄蒙協約(1911)俄國 民四條約(1914)日本 辛丑條約(1900)日本 廣州灣租界條約(1893)法國 馬關條約(1894)日本 中俄密約(1896)俄國 中法和約(1885)法國 中俄旅大租地條約(1898)俄國 中美天津條約(1858)美國 中德通商條約(1861)德國 黃埔條約(1844)法國 條約原文: 南京條約 一八四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南京。茲因大清皇帝,大英君主,欲以近來之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里布;大英伊耳蘭等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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