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內或者不超過30天。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后最長不得超過30日。
擴展資料:
流動人口初次來青島市,只能先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居住登記,無法當場辦理居住證。辦理居住登記時派出所可為其開具居住登記憑證,待6個月居住登記期滿可到派出所辦理居住證。
依據《條例》的規定,居住證每年簽注一次。為此,新辦理的居住證有效期限為一年,原三年有效期的居住證不再辦理,之前發放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居住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流動人口可以到派出所辦理換領居住證。
居住證到期后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證超過有效期后,流動人口仍在居住地居住,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請換領居住證,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目前換領居住證后就視為簽注。辦理簽注手續不收取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居住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青島:半年居住登記期滿可辦居住證 補換證件暫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