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侵略者于1932年1月28日晚,向上海閘北的國民黨第十九路軍發起了攻擊。
1932年2月4日,日軍發動第一次總攻,戰火擴大到江灣、吳淞一線。激戰竟日,吳淞露天炮臺,雖被敵狂轟濫炸摧毀,但在中國守軍抵抗下,日軍始終不能登陸。
當時調歸十九路軍156旅第4團指揮的第88師高射炮連擊落日機一架。此次總攻被粉碎后,鹽澤幸一被撤職調回本國。
1932年3月3日,日軍在英、美、法等國“調停”下,宣布停戰,1932年5月5日,南京政府代表郭泰祺與日本特命全權公使重光葵分別代表中日雙方簽訂了《淞滬停戰協定》。
淞滬停戰協定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條,中國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圍,停止一切及各種敵對行為。關于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條,中國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內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駐昆山、蘇州一線。
第三條,日本軍隊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區,一如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之前。但鑒于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干部隊,可暫時駐扎于上述區域之毗連地方。
第四條,為證明雙方之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代為委員。該委員會并協助布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時,中國警察立即接管。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一·二八事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