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是由公租房的,符合法定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及租金支付能力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進城落戶農民)、新就業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青年醫生和青年教師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根據《2017年公租房申請通告》第一條 符合法定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收入及租金支付能力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進城落戶農民)、新就業職工、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青年醫生和青年教師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進城落戶農民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⑴有本市戶口且在本市居住、工作的家庭(單身申請人應年滿35周歲);
⑵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15元/月(單身申請人收入低于3000元/月)。
⑶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住房。
2、新就業職工(大學生)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⑴有本市戶口或居住證; ?
⑵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住房;
⑶全日制大中專院校畢業之日起計算不滿8年;
⑷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已被機關事業單位招錄。
3、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⑴有本市居住證;
⑵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住房;
⑶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的勞動(聘用)合同;
4、青年醫生和青年教師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⑴有本市戶口或居住證;
⑵家庭成員在本市無住房;
⑶衛生系統的醫務人員或教育系統的教學人員;
⑷年齡在40周歲以下。
擴展資料: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吉林市政府——2017年公租房申請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