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可以向組織上提出辭職。黨員領導干部辭職,是自己的事,要自己做決定。但是,從組織上的角度,如果黨員領導干部在任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并不會因為黨員領導干部的辭職而不受到相關的黨紀國法追究。
根據《2017關于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及辭職報告》
第三章自愿辭職
第八條黨政領導干部因個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或者公職。
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自愿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以書面形式向黨委(黨組)提出辭職申請。辭職申請應當說明辭職原因等情況,同時辭去公職的還應說明辭職后去向等。
(二)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辭職原因、辭職條件等有關情況進行了解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審核中應當聽取干部所在單位的意見及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并與干部本人談話。
(三)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黨委(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對申請辭去領導職務同時辭去公職的,黨委(黨組)除對是否同意其辭去領導職務作出決定外,還應對是否同意其辭去公職作出決定。
(四)黨委(黨組)作出同意辭職決定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辭職手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協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黨委(黨組)應當自接到干部辭職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答復。答復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辭職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超過三個月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辭職。
第十一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領導職務:
(一)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二)由人大、政協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任職不滿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條黨政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條黨政領導干部辭去公職后三年內,不得到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事業單位和社會中介組織任職;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擴展資料:
吳某,深圳市經濟貿易和信息化委員會(簡稱市經信委)原副巡視員,2009年11月退休。2011年3月,吳某在未向原單位報批,也未向市委組織部門報備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接受某協會理事會的聘請,擔任該協會常務高級顧問的職務,并違規領取薪酬。
2015年、2017年,吳某在市經信委兩次對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的問題進行清理規范時,均故意隱瞞兼職取酬事實,欺騙組織。2018年5月,吳某因涉嫌違紀問題被黨內立案審查。最終,吳某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收繳其違紀所得,上交國庫。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黨員領導干部離退休發揮“余熱”有禁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