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早在2009年,我國民航局就曾發布過《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對鋰電池的航空運輸做出了詳細規定。目前在我國個人自用的內含鋰電池的電子消費品設備,如手表、計算器、照相機、手機、手提電腦、便攜式攝像機等,可放置在手提行李中進行航空運輸,但須做好防止設備意外啟動的措施。
與此同時,帶上飛機的設備內的鋰電池或備用電池必須符合以下鋰含量和額定能量限制,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鋰含量不超過2g,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不超過160Wh。對于額定能量在100Wh-160Wh的大型鋰離子電池,必須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才能帶上飛機。
備用電池不能托運,只能放置在手提行李中,每個旅客不能超過兩塊。
擴展資料:
2014年8月,民航局發布《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首次專門強調了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的相關規定,并專門強調了充電寶的風險性。
《公告》表明,今后旅客在乘坐飛機時,僅可攜帶額定能量在160瓦特小時以內的充電寶,屬于“三無”產品的充電寶一律禁止攜帶,并且嚴令禁止托運充電寶。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國際民航組織發出禁令 禁止客機行李托運鋰電池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坐飛機充電寶為啥不能托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