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右轉彎機動車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在劃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準備進入環形路口的讓已在路口內的機動車先行;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法條: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第七十條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并在駛過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