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已經在10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從多個方面明確了女職工的勞動權益,如用人單位為在崗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30元衛生費或相應的衛生用品等。
適用于各類用人單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職工的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識培訓;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在勞動場所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女職工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擴展資料: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孕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不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經醫療機構診斷需要保胎休息的,準予休息;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從事立位作業的女職工應當在其工作場所設置休息座位。
對有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無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應當暫時調離可能導致流產的勞動崗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