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可進行行政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不當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不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經審理對原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作出維持、變更、撤銷等決定的活動。
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了《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并于l999年10月1日起實行。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試行)》的規定,我國稅務行政復議管轄的基本制度原則上是實行由上一級稅務機關管轄的一級復議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一)對省級以下各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級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級以下各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省級地方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三)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應該注意的是,向國務院申請二級復議審理是特殊規定,只適用于納稅人不服,由國家稅務總局直接作出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情況。
對納稅人不服省級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具體作出的稅務行政行為,而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并且對總局的復議決定不服的,此種情況,納稅人不能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即仍按一級復議原則處理。
(四)對上述(一)、(二)、(三)條規定以外的其他機關、組織等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對稅務機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扣繳義務人作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向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對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作出的代征稅款行為不服的,向委托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3.對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機關共同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對被撤銷的稅務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為方便納稅人,按《行政復議法》有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復議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進行轉送。
對納稅人而言,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要求稅務機關對其行政行為進行復議的權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復議申請。
擴展資料:
行政復議的申請格式
申請人:(姓名),(性別),于(生日)出生,家住(住址),郵編(郵編),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單位名稱)
申請事項:
(請求撤銷或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某個決議或處理意見,以及訴求)
事實與理由:
(列舉文件依據和事實依據以及邏輯判斷,證明被申請人的議決或處理意見是錯誤的,申請人的訴求是合理的。)
此致
(被申請人的上級部門,一般在決議、處理意見的回執中會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