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住戶口居民尚未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公民申請領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須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交驗居民戶口簿(集體戶口簿)及第一代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一)申請人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由代辦人持本人及持委托人戶口薄(集體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到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繳費,受理后20天取證。
(二)如需辦理臨時身份證,在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申領手續后,持領證憑據到縣(市區)公安機關戶籍服務大廳辦理,當日辦結。
(三)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20元;臨時身份證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