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受主體不同
貪污損害的國家財物,受賄是收受他人財物。
貪污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
2、行為方式不同
受賄:
(1)索賄,即行為人在公務活動中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
(2)收受賄賂,即行為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
貪污:
(1)侵吞: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
(2)竊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用秘密獲取的方法,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公共財物占為己有的行為。
(3)騙取: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使用欺騙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4)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竊取、騙取以外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手段。
3、立案標準不同
受賄:
1、要嚴格把握任職前與任職后的界限。即要以行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為標準區分。即行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為的受賄行為,屬于任職前的受賄行為;而行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當日)以后而為的受賄行為,屬于任職后的受賄行為。
2、是否依法追究行為人任職前而為的受賄行為,要嚴格把握,區別對待。關鍵是看受賄行為與行為人任職之間是否存在內在的聯系。如果存在,則應認定為受賄罪;如果不存在,則不宜按受賄罪論處。
貪污:
1、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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