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規劃許可證是一種臨時意義的規劃許可證,主要是由城市規劃的行政部門按照相關管理要求核發的,該法律憑證用于證明臨時建設的工程符合一定質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如下:
1.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
2.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3.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擴展資料
臨時規劃許可證的相關明細
為了城鎮規劃區域工程的臨時建設,臨時規劃許可證需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許可證編號;
2.發證機關名稱和發證日期;
3.用地單位;
4.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筑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
5.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
6.附件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建筑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一、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規劃許可證
二、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