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注冊、轉移、注銷登記/轉入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機動車的來歷證明;
4、國產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進口機動車《貨物進口證明書》原件;海關監管機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原件;
5、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7、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8、不屬于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10、屬于代理登記的,還應提供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委托書原件。
擴展資料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中規定:
第十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憑證。機動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摩托車和道路專項作業車輛登記,應當符合本市的交通發展規劃,在限定的區域內實行總量控制。
第十二條 在本市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期間,機動車需要臨時在道路上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互聯網交通安全服務管理平臺-窗口辦事指南-機動車注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