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夜間的話車輛直行通過路口應該交替使用遠近光,以達到提醒行人的目的。當然白天就不用了。
對于汽車燈光的使用有以下明確的規定
一、夜間路燈開啟期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二、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邊停車時應當提前100米至50米開啟轉向燈。對于燈光的使用有以下明確的規定,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將被扣罰1分,所以請司機朋友們正確使用你的車燈。
三、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開啟轉向燈,夜間行駛開啟近光燈。
四、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
五、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六、機動車在夜間通過急彎、坡路、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七、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
第四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向左轉彎、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 (二)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完畢駛回原車道、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右轉向燈。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機動車霧天行駛應當開啟霧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參考資料:人民政府網-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