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手工做的發飾可以賣給市場和小飾品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三條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和時間,銷售農副產品、日常生活用品,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民事法律關系的權利,當然可以自己手工做的發飾可以賣給市場和小飾品店。
擴展資料
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查處部門舉報無證無照經營。
查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安排人員受理舉報,依法予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查處部門應當告知處理結果,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條 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