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協商提前解除合同。
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所以,員工想和單位如果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單位,如果不是書面通知單位的,這本身就存在問題。
擴展資料:
此類情況可以按照協商而解除合同,但是不能單方面以辭職,需要征得學校的同意才可以,不然要負法律責任。因為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法規定,合同一方因故需要修改、補充合同某些條款或解除合同關系時,必須征得對方同意。亦即以雙方達成的新協議,變更或解除原來的舊協議。變更、解除合同的新協議,仍按原合同的形式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教師曝合同沒到期被解聘 校方稱嚴重違紀主動辭職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