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規定是時限,要看檢察院審理速度的,如果證據確鑿,就會批準到法院起訴。
具體規定如下:
一、一個刑事案件依次分別經過(立案)偵查、審查批準逮捕、繼續偵查、審查起訴、法院審判五個環節,其中“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屬于檢察院的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負責。
二、各階段的辦案時限如下:
1、刑事拘留30天。
2、審查逮捕7天。
3、偵查期限60天。
4、審查起訴45天。
5、法院審理45天。
以上合計197天,這不包括可能發生在審查起訴階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間(最多2次、30天/次、每次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不知道拘留證的時間,不好推算。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處罰